??阱懺旆ㄌmC級許可證咨詢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如果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或者擴大許可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制造許可申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制造和經營活動;
(二)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者出賣《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不得超過許可范圍制造產品或超過許可范圍使用許可標記;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賣)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或者產品銘牌;
(五)不得貼牌或被貼牌生產許可范圍的產品;
(六)不得向用戶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制造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負責受理的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時,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應當在提出換證申請前完成。逾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制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制造許可有效期內制造產品的匯總表;
(二)產品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換證時,對原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許可項目無相應產品制造業績時,應當重新試制產品并進行型式試驗,換證程序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
換證評審除包括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進行制造的行為;
(二)產品安全性能接受監督檢驗的情況;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情況;
(五)與許可產品有關的重大質量事故、用戶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
(六)許可項目產品的生產數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