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復合增強墊片許可證代辦咨詢
第十三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 制造單位向負責受理的機關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并且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并提交電子文本);
(二)企業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企業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壓力管道元件產品樣本或者產品簡介
(七)質量管理手冊
(八)其他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當附中文譯本或者英文譯本。
第十五條 負責受理的機關對制造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制造單位,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將一份申請表和電子文本報送審批機關,兩份申請表返回制造單位,另一份申請表由負責受理機關存檔。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制造單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受理意見,出具不受理決定書,并且報送審批機關:
(一)申請資料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制造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于制造單位原因,18個月內末能完成許可工作的,制造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