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非金屬墊片許可證代辦咨詢
第八條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應標準制造產品。如果采用企業標準或者國外標準,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經技術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型式試驗機構)審查通過。
制造單位應當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有關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首次取證和增項(升級)的制造單位,應當通過試制的產品證明其具備制造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的能力。對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當經型式試驗合格。
第九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制造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的能力,其人員、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有適應制造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 有許可制造產品需要的生產條件,包括廠房場地、原材料和產品存放保管場地、制造管理的辦公條件、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
(三) 有適用產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的檢測手段,包括檢測儀器、理化檢驗設備、無損檢測設備、計量器具,有與產品出廠檢驗項目相適應的試驗條件;
(四) 具備產品的主要生產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力。
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C。
第十條 制造單位分包或者采購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生產工序或者檢測工作,其工作質量及產品質量仍由制造單位對用戶負責。
制造單位采購的原料、零部件及壓力管道元件屬于本規則管轄范圍的,其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資格;無損檢測的分包機構,應當具有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無損檢測機構資格或者是取得承壓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的制造單位,并且有相應的無損檢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