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聚四氟乙烯波紋膨脹節許可證代辦咨詢
第十九條 型式試驗應當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的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型式試驗結束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合格的,還應當出具型式試驗證書。
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單位保存,一份型式試驗機構存檔,一份用于辦理有關許可。
許可項目型式試驗不合格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許可產品試制、型式試驗后,鑒定評審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對制造單位進行鑒定評審。鑒定評審工作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場核查制造單位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第十一條的要求;
(二)通過審查試制產品的技術資料和檢查實物制造質量(出廠檢驗項目與工序檢驗項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確認許可標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實型式試驗報告;
(五)確定許可產品項目及產品范圍。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鑒定評審結論要求制造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束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當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當更換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質量管理手冊換版時,應當在15天內書面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級)、審批機關和監督檢驗機構。
制造單位制造場所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按照下述原則處理并且通知制造單位:
(一)生產條件沒有變化的,可以繼續許可范圍內產品的制造;
(二)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制造單位應當約請原鑒定評審機構進行一次補充鑒定評審,由審批機關根據鑒定評審結果確定是否可以繼續許可范圍內產品的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