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織物補償器許可證代辦咨詢
第十五條 負責受理的機關對制造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制造單位,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將一份申請表和電子文本報送審批機關,兩份申請表返回制造單位,另一份申請表由負責受理機關存檔。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制造單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受理意見,出具不受理決定書,并且報送審批機關:
(一)申請資料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制造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于制造單位原因,18個月內末能完成許可工作的,制造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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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負責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 在接受型式試驗約請后15天內派兩名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取樣,并且及時安排型式試驗。
對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不需要進行鑒定評審的,型式試驗機構現場取樣時,還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是否滿足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
(二)檢查質量管理體系實施以及許可標志的使用規定;
(三)審查設計文件、工藝文件,查看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和其他必備條件是否滿足要求,檢測手段是否與制造的產品相適應,并且跟蹤檢查產品制造過程。
現場取樣時發現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型式試驗單位不得取樣,并且在15日內審批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