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天津塘沽特種設備內燃觀光車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制造單位原獲得的《制造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后,可以換發新的《制造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許可制造的產品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第二十七條 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種類、類型、型式增加或變更時,制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由受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按照以下一種方式處理:
(一)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但其增加或變更后的設備仍在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內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后即可制造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