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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制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后,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制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制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于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后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制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制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制作,統一編號并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制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