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正規企業江蘇泰州起重機械許可認證
第一條 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沒有明確理由不接受約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時限要求完成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上報材料的;
(三)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或者鑒定評審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四)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五)鑒定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六)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實施鑒定評審工作的;
(八)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或者鑒定評審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備案的。
第二條 資質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者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以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申訴。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條 在鑒定評審工作過程中,由于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一方或者雙方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起重機械型式備案的監督管理按照《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