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準入條件》規定:原則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氣和無煙塊煤為原料的合成氨裝置(按照區域規劃搬遷、綜合利用項目除外);三年內,煤炭調入省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合成氨產能(以高硫煤為原料除外);引導東部地區合成氨生產裝置有序轉移,在西部地區煤炭產地,按照煤化電熱一體多聯產模式,建設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
《準入條件》要求: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1000噸/日,造氣爐按需設置;新裝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化技術。以煤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氣化工藝;鼓勵現有企業開展以原料結構調整、產品結構調整、節能、環保和安全為目的技術改造。現有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工藝應全部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淘汰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
《準入條件》設置了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以無煙塊煤為原料的合成氨裝置單位產品綜合能耗≤1500千克標準煤/噸,其他煤種能耗≤1800千克標準煤/噸,天然氣、焦爐氣原料≤1150千克標準煤/噸。現有企業應在三年內達到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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