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環境保護部等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其中鎘、汞、砷、銅、鉛、鉻、鋅、鎳8種重金屬及六六六、滴滴涕、多環芳烴3類有機污染物點位超標率較高。
據環境保護部等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其中鎘、汞、砷、銅、鉛、鉻、鋅、鎳8種重金屬及六六六、滴滴涕、多環芳烴3類有機污染物點位超標率較高。
“對環境敏感地區,當地政府應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和實施更嚴格的地方重金屬等排放標準,并嚴格環境執法。”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谷慶寶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專訪時說。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應“因地制宜”
從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來看,我國西南、中南地區有色金屬礦產資源十分豐富,鎘等重金屬元素的本底高,加上迄今已有上百年有色金屬開采歷史,長期的礦山開采、金屬冶煉等排放造成土壤污染;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工業發達,生產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導致土壤污染問題較突出;而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水灌溉區和干線公路兩側的超標點位分別為36.3%、34.9%、29.4%、21.3%、23.6%、33.4%、26.4%和20.3%。
谷慶寶說,上述地區都是重金屬污染比較嚴重的地方,也是土壤污染狀況重點調查的區域。
“僅從標準看,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和重金屬排放標準,已經比較嚴格了。”谷慶寶說。
記者查閱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該土壤標準分為三級,各級標準的鎘、汞、砷、銅、鉛、鉻、鎳等限值并不相同。據規定,一級標準是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質量的限制值;二級標準是為保障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級標準是為保障農林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
谷慶寶等專家舉例說,我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規定,大米中鎘限量標準是0.2毫克/公斤,這與歐盟標準是一致的;日本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均規定大米中鎘限量標準是0.4毫克/公斤。相比之下,我國標準并不寬松。
大氣和水污染具有流動性,分布比較均勻,但各地土壤性質差異比較大,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因此,谷慶寶認為,從全國范圍來說,再全面加嚴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并非是一件很急迫的事。更關鍵的是,應該對環境敏感區域或重金屬本底較高、污染較重的地區,制定并實施更嚴格的地方環境標準。
其實,這樣的先例在國內并非罕見,比如太湖藍藻事件暴發后,太湖流域率先制定并實施了污水排放一級A標準,與當時全國實施的一級B標準、二級標準相比,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指標要求僅為后者的1/2或1/3。
當執法不力遇上資金不足
“很多地方土壤重金屬污染嚴重,歸根結底是地方政府的執法力度不夠,或是缺少對環境治理投入的財政資金。”谷慶寶說。
北京礦冶總院總工、礦物加工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何發鈺也表示,要解決礦山等生態修復、資金問題,關鍵是政策。在國外,如果要進行礦產開發等,先要進行生態修復評估。“如果土地復墾等需要1億元,那你先把這1億打過來才能開發。我國沒有這樣的一筆資金,事先只做一個環境評價。”
于是,在我國很多地方,礦山開采完了,企業關門了,尾礦渣和污染被留在了當地,而地方政府沒有錢,難以進行有效治理。
為解決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目前環保部正在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但是想完全依靠中央政府下款資金進行土壤污染修復,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現有的重金屬污染治理任務的。”谷慶寶說。
真正讓法律硬起來
谷慶寶還強調,除了實施更嚴格的地方標準,增加治理投入,下一步的關鍵是加強執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減少偷排漏排等現象的發生。
企業排污是土壤污染的重要來源。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曾表示,我國當前約有80%的企業沒有執行或嚴格執行達標排放,偷排漏排污染物已成為企業“習慣”。部分民營企業是公開排放污染,有恃無恐;一些大中型企業白天不排夜間排,檢查時不排不檢查時排;一些大型企業經過治理達標排放,一看大家都排污,也“隨潮流”偷排漏排等。
為減少偷排漏排,提高違法成本,目前我國正加快推進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土壤環保列入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并已初步形成相關法律草案;國家還將強化土壤環境監管職能,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加強對涉重金屬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管控農業生產過程的農業投入品亂用、濫用問題,規范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和處理處置活動,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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