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就《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規定,禁止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新建、擴建可能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的化工等產業園區和項目,已建成的項目應當逐步搬遷或關閉。在主城、新城范圍內,不得新建排放惡臭氣體的建設項目。原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化工、石化、制藥、生物發酵等行業的排污單位,必須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標排放的,應當限產、停產或者關閉。
該省正在嘗試向空氣排污許可證制度,醞釀像太湖排污權有償交易一樣,對大氣排法也實施許可證管理,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草案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對重污染天拒不停止排污的企業可拉電停水。
此次立法旨在給地方政府實施預案提供法律支撐。若有關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當地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政府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水等方式,依法強制停產、限產,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