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儲運容器所用的安全閥應符合的要求?
a)對于在其上安裝安全閥的容器,安全閥應當能夠提供足夠的單獨或總體泄壓要求,并且能夠在壓力超過裝置允許開啟設定壓力最大值的120%以前,以不小于規定的速率泄壓。
這個規定適用于所有的容器(包括局部地上安裝的容器),但整體地下安裝的容器除外。
b)每個安全閥都應清楚地和永久性地標記以下內容:
1)安全閥開啟的整定壓力,單位為“MPa”;
2)溫度為16℃(60℉)和絕對壓力為0.1MPa時,以“`m^3`/s”為單位的額定泄壓能力;
3)制造商的名稱和產品目錄編號。
c)安全閥應設計成使其堵塞的可能性減至最小。外部設定或調節的閥門,應當配備認可的封閉調節手段。
d)對于容積為4.5`m^3`(1200ga1)或更小的地上容器,除加載彈簧安全閥以外,應當允許使用具有最低98℃(208℉)和最高104℃(220℉)的熔點、總排放面積不超過1.6`cm^2`(0.251in2),直接與容器的氣相空間相通的易熔塞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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