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機構內部控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深入貫徹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監管要求,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執業過程的風險和責任意識,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覆蓋立項、盡職調查、內核、質量控制、持續督導等環節的內控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不斷增強自我約束和風險控制能力。應在梳理既有保薦業務流程和崗位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對執業全過程的風險識別、評價和管理,樹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切實防范項目風險”的工作導向,將制度細化到人、落實到崗。 二、保薦機構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和其他信息披露準則及指引的具體要求,督促發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并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保薦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問核機制,進一步完善關于問核的具體制度,明確問核內容、程序、人員和責任。 (一)保薦機構應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詳細說明問核的實施情況、問核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在盡職調查中對重點事項采取的核查過程、手段及方式。 (二)保薦機構履行問核程序時,應要求項目的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填寫《關于保薦項目重要事項盡職調查情況問核表》(以下簡稱《問核表》,詳見附表),謄寫該表所附承諾事項,并簽字確認。保薦業務負責人或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問核程序,并在《問核表》上簽字確認。 (三)《問核表》作為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的附件,在受理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時一并提交。今后在首發企業審核過程中,不再設問核環節。 四、保薦機構應進一步提升內控制度的執行效果,建立起配套的追責機制。保薦機構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保薦業務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與運行,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切實監督、執行各項制度。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責任。責任與利益相匹配,切實發揮內控制度對保薦執業全過程的約束機制。 五、保薦機構應遵循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保薦業務內控和盡職調查等行業自律規范,自覺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保薦業務人員、保薦執業行為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職能。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創業板發行監管部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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