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
2.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后,可以及考試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3.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應打上低應力的焊工代號鋼印。
4.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范予數調節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不得進行焊接。
5.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進行下列項目的檢查和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力學性能實驗
(4.)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5.)水壓實驗
每臺鍋爐的焊接質量證明除應載明上述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構外,還應記錄產品焊接后熱處理方式、規范和焊縫的修補情況。
6.如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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