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麗在接到21世紀網電話,當聽到談論陽煤化工時,第一句話便是,“陽煤化工的行為太惡劣了。”
藏小麗是指,11月25日,陽煤化工收到四川證監局的四份罰單,罰單顯示,陽煤化工信披多次違規,更為惡劣的是,在2012年年報中,虛增利潤42億,占到當年銷售額的19.66%。
臧小麗是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證券維權律師。包括臧小麗在內的多位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網采訪時均表示處罰“太輕”,對于想要維權的投資者而言,因為不滿足上訴的條件,現在連想要上訴的門檻都邁不進去。
“陽煤化工違法‘零成本’,也是在變相‘鼓勵’更多的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說,因為處罰太輕,違法的成本太低,希望證監會予以立案調查。
21世紀網同時發現,今年10月14日到11月1日陽煤化工“15連陰”之前的第三季度,前十大流通股東撤離五席。里面既有一年前便建倉的自然人,亦有一個月便出走的短線投機者。
只能說,就是這么巧。
信披屢次嚴重違規
從去年借殼上市后,陽煤化工的信披問題便一直存在。
11月25日,陽煤化工收到四川證監局的四份罰單,這四份罰單針對陽泉煤業[-1.15%資金研報]集團、陽煤化工及相關責任人做出責令與警示的決定。
這四份罰單主要表現陽煤化工的問題,便是信披屢次嚴重違規。
罰單顯示,2012年,陽煤化工子公司山西陽煤豐喜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喜集團”)向陽煤集團(陽煤集團是陽煤化工的控股股東)的全資控股公司太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國貿”)發生銷售金額28.04億元,豐喜集團及其子公司向太原國貿發生采購金額28.68億元。
發生金額的具體過程是,2012年2月至11月,豐喜集團與太原國貿簽訂合同18份,這18份合同的銷售存在票據和資金流轉,但不存在實物的流轉,即標的產品并未真正實現銷售。但在陽煤化工的合并報表中,豐喜集團對太原國貿的銷售、采購分別列示并確認,未抵銷或者調整。
幾乎一樣的手法,陽煤化工其他子公司河北正元、齊魯一化等也與太原國貿產生了與上述交易模式相同的化肥貿易,共發生銷售金額14.61億元、采購金額12.95億元。
但事實上,這些產品并未實際轉移出陽煤化工,陽煤化工卻在年報中確認銷售收入和成本。這種做法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
四川證監局調查后發現,陽煤化工多計收入約占陽煤化工2012年披露的年銷售收入216億元的19.66%。陽煤化工的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是陽煤化工今年第二次受四川證監局的責令處罰了。在6月24日,四川證監局便曾下發《關于對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顯示,陽煤化工在3月28日的公告及2012年年報中,對研發支出、公司新年度經營計劃、資金需求、重組盈利承諾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經營成果、財務狀況、現金流和未來發展戰略等情況,沒有做到充分披露。
今年2月22日至25日,陽煤化工連續3個交易日達到漲幅限制,但是在2月27日在披露股票異常波動交易時,并未向外界告知有重大事項。
而事實是,在2月25日前,上市公司曾多次討論利潤分配預案;2月25日,總經理馬安民、董事會秘書楊印生、財務總監王強等商議,初步擬定提出每10股轉增15股的分配預案,但是在2月27日卻披露“無應披露的重大事項”——明顯的內容不實。
隨后,3月28日,陽煤化工披露2012年年報、同時公告每10股轉增15股的分配方案。在后來的向上交所的回復中,稱是在3月5日的時候,提出的這個方案——這便與事實上的2月25日的真實情況不符。
同時,陽煤化工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中也多處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另外還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遭占用的事實,亦違反了相關的規定。
還有,在今年1月9日,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對外披露審議同意為豐喜重裝提供4億元的擔保,1月21日,擔保發生時,被擔保對象卻變成了豐喜重裝的全資子公司豐喜化工。這也違背了對上市公司信披規定的相關條例。
違規成本太低
信披嚴重違規的同時,更為嚴重的一個現象出現:虛構營收42億元,占當年銷售收入的19.66%。
四川證監局稱,鑒于陽煤化工多次信披嚴重違規,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上市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的監管措施,“提醒上市公司針對相關違規事項作出整改”。
同時,對陽煤化工總經理馬安明、董事會秘書楊印生、財務總監王強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處罰決定,同時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責令時任董事長裴西平、現任總經理馬安民、財務總監王強參加上交所或上市公司協會舉辦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訓,將該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證券基金律師厲健向21世紀網表示,陽煤化工信披違法情節極其嚴重,尤其是針對2012年虛增營收入高達42.47億元的惡劣行徑。
在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藏小麗看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理應對陽煤化工實施更加嚴重的處罰。
藏小麗的判斷根據來自《刑法》對信披問題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么,何為“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的嚴重情節呢?”
藏小麗認為,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來認定是否立案追訴。
藏小麗稱,可根據該規定中“(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的這條規定,對陽煤化工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成本的確太低了,證監會光靠處罰根本鎮不住。《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實踐中,很少有被追訴的。”
“但真正達到追究標準被移送的很少,公檢法在懲處證券犯罪的時候,打擊力度根本不夠。”藏小麗進一步表示。
同時,多位律師表示,現在即便有陽煤化工的投資者想上訴維權,都沒有權利。
根據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或被財政部處罰或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只有符合前置條件之一,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才可以依法起訴索賠。
厲鍵指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可責令陽煤化工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川證監局出具警示函不屬于行政處罰,因此,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連索賠門檻都無法邁入,當務之急是呼吁證監會盡快立案調查,盡快做出行政處罰。”厲健說。
三季度蜂擁出走
目前來看,存在的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投資者的損失來自于陽煤化工的信披違規及營收虛增。
事實上,11月28日,陽煤化工并未受此消息多大影響,截止當日收盤下跌2.23%。雖然在此前的10月14日到11月1日,陽煤化工走出了一個“15連陰”。
K線圖顯示,從10月14日開始,陽煤化工的股價開始下跌。截至11月1日收盤,上市公司連續15個交易日下跌,股價從10月14日開盤的11.18元∕股跌至11月1日收盤的6.89元∕股,下跌幅度高達38.4%。
今年5月17日,陽煤化工每10股轉增15股。在此之前,從去年12月27日最低點的14.99元∕股到5月13日最高的30元∕股,陽煤化工一騎絕塵,扶搖而上,漲幅達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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