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 ZHZ型板式降膜蒸發器 QB/T 2073-199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ZHZ型板式降膜蒸發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造紙行業中濃縮黑液或其他類似工藝用的ZHZ型板式降膜蒸發器(以下簡稱“蒸發器”)。
2 引用標準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T 3280 不銹鋼冷軋鋼板
GB/T 3323 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T 4237 不銹鋼熱軋鋼板
GB/T 4334.5 不銹鋼硫酸一硫酸銅腐蝕試驗方法
JB 2536 壓力容器油漆、包裝、運輸
3 產品分類
型號說明
ZHZ ××
Z 造紙行業代號
H 產品大類代號(H為酸堿回收)
Z 產品分類代號(Z為蒸發設備)
×× 設計順序號
4 技術要求
4.1 蒸發器根據使用時所配置的效位不同,可分為第一類壓力容器或真空容器,其制造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以及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50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的規定。
4.2 材料
4.2.1 材料應符合<容規>和有關現行標準的規定。
4.2.2 材料必須同時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書和材料標記,否則應進行復驗。
4.2.3 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附有證明文件。
4.2.4 加熱體所用不銹鋼板應符合GB/T 3280和GB/T 4237的規定。
4.3 加熱體
4.3.1 加熱元件
4.3.1門應用整塊不銹鋼板制造,不準拼接。
4.3.1.2 鋼板表面不應有機械劃痕,如有輕微劃痕,可用細砂輪磨平,并用布輪拋光,嚴禁在板上引弧打火。
4.3.1.3 焊接前應用酒精或洗料將鋼板表面擦拭干凈
4.3.1.4 接觸焊點的熔接直徑不得小于8 mm
4.3.1.5 焊縫表面不得有咬邊。
4.3.1.6 焊縫及焊點不得有晶間腐蝕傾向。
4.3.1.7 成型后成品扭曲度不得超過長度的0.5/1000
4.3.1.8 成品不得有磕碰劃傷或擠壓變形。
4.3.2 加熱元件組
4.3.2.1 加熱元件裝配組焊后,所有焊縫都應符合4.3.1.5和4.3.1.6條的規定。
43.2.2 加熱元件裝配后,其上端應在同一平面內,公差不得超過3 mm,
4.3.2.3 任意兩相鄰加熱元件的距離允許偏差為±2 mm,
4.3.2.4 加熱元件組裝配組焊后,對其聯箱底盤部分的焊縫應作煤油滲漏試驗,試驗合格后再進行液壓試驗,不得有滲漏現象。
4.3.3 加熱體
4.3.3.1 加熱元件組與聯箱裝配組焊后,其焊縫應符合4.3.1.5和4.3.1.6條的規定。
4.3.3.2 加熱元件組與加熱元件組之間沿長度方向應互相平行,其平行度公差不得超過加熱元件長度1/1000
4. 13.3 加熱體裝配組焊后,對其聯箱部分的焊縫應作煤油滲漏試驗.試驗合格后再進行液壓試驗,不得有滲漏現象。
4.4 殼體
4.4.1 筒體同一斷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e應不大于該斷面設計內徑Di的1%,且不大于25mm
4.4.2 筒體直線度公差△L不得超過筒體高度H的2/1000,且不大于20 mm
4.4.3 筒體外圓周長偏差△d為±πb2mm,應保證其筒體環向焊縫對口邊量符合4.4.4.2條的規定。
4.4.4 焊縫對口錯邊量,見圖1,
4.4.4.1 對殼體的A類焊縫其焊縫的對口錯邊量b1不得大于3 mm
4.4.4.2 對殼體的B類焊縫其焊縫的對口錯邊量b2
對殼體名義厚度δn<=20 mm時,b2<=1/4 δn;
當20<δn<=40mm時,b2<=5 mm
4.4.5 焊縫處形成的揍角
4.4.5.1 筒體因焊接在環向和軸向形成的棱角E均不得大于(0.1δn+2)mm,且不大于5 mm
4.4.5.2 在環向形成的棱角用弦長L等于1/6Di,且不小于300 mm的內外樣板檢查,見圖2.
4.4.5.3 在軸向形成的棱角用長度L不小于300 mm的直尺檢查,見圖3,
4.4.6 封頭
4.4.6.1 封頭直邊部分,縱向皺折深度C不得大于1.5 mm
4.4.6.2 封頭內表面的形狀偏差用弦長不小于3Di/4,并符合設計形狀的內樣板檢查,其最大間隙K不得大于1.25%Di,且存在偏差部位不應是突變的,見圖4
4.4.6.3 直徑允許偏差△Di,應能保證與筒節對焊時的對口錯邊量符合第4.4.4.2條的規定。
4.4.6.4 最大最小直徑差e,應不大于0.4%Di。
4.5 總裝配
4.5.1 總裝配時分配箱上的分配孔與分配棒,加熱元件的位置應根據圖紙要求一一對正。
4.5.2 殼體上相鄰筒節以及筒節與封頭連接處的縱焊縫距離應不小于100 mm,
4.5.3 殼體上各接管和人孔中心線的方位偏差為±10 mm,
4.5.4 接管的伸出長度偏差為±5 mm,入孔的伸出長度允許偏差為±10 mm.
4.5.5 環形支座底平面應與殼體的基準面平行,其平行度不得超過3 mm。殼體的基準面在筒體與下封頭的環焊縫以上50 mm處,在基準面的0°,90°,180°,270°各點為測量點,在測量點位置打沖眼印記,并用油漆涂色圈作為測量標記。
4.6 外觀質量
4.6.1 殼體表面應避免機械損傷,對嚴重的尖銳傷痕應進行修磨,并使修磨范圍內的斜度至少為3:1,修磨深度不得超過鋼板名義厚度δn的5%,超過時應修補。
4.6.2 殼體焊縫表面應均勻整潔,不得有裂紋、氣孔、弧坑和夾渣等缺陷,并不得有熔渣與飛濺物,焊縫局部咬邊深度不得大于0.5 mm,咬邊連續長度不得大于100 mm,焊縫兩側咬邊的總長不得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
4.6.3 焊縫修磨處的厚度應不小于設計厚度,超出此要求時允許焊補。焊縫修磨范圍內的斜度至少為3:1
4.7 配套件
所有安全附件及外購配套元器件均應有合格證明書。
5 試驗方法
5.1 加熱體部分
5.1.1 4.3.1.6條焊縫及焊點的晶間腐蝕傾向應根據GB/T 4334.5的規定進行檢驗
5.1.2 4.3.2.4和4.3.3.3條所要求的煤油滲漏試驗應按GB 150中10.9-6.2條的規定進行。
5.1.3 4.3.2.3和4.3.3.3條所要求的液壓試驗,當用水進行液壓試驗后如不能保證將水漬去除干凈,則應控制水中的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25 ppm.
5.1.4 4.3.1.4條應用卡尺測量,并由加工工藝保證。
5.1.5 4.3.1.7條應用平尺和鋼板尺測量。
5.1.6 4.3.2.2條應用平尺和鋼板尺測量。
5.1.7 4.3.2.3條應用鋼板尺測量。
5.1.8 4.3.3.2條應用鋼板尺測量。
5.2 殼體部分
5.2.1 殼體焊接試板與試樣的檢驗與評定應符合GB 150中10.5條和《容規》中64,71,72條的規定。
5.2.2 焊縫探傷
5.2.2.1 殼體上所有A,B類焊縫都應按GB/T 3323進行局部射線探傷,探傷長度不得少于各條焊縫長度的20%,且不小于250 mm,探傷結果III級合格。但對下列焊縫應全部進行探傷,探傷結果III級合格
a. 如必須在焊縫L開孔,則以開孔中心為圓心,1. 5倍開孔直徑為半徑的圓中所包容的焊縫;
b. 凡被補強板、支座、墊板、內件等覆蓋的焊縫;
c. 拼接封頭和拼接補強板的對接接頭;
d. T型接頭。
5.2.2.2 進行局部探傷的焊縫,如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兩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檢查長度,增加的長度為該焊縫長度的10%,但不小于250 mm,若仍有不允許的缺陷時,則應對該焊縫進行100%探傷檢查
5.2.3 殼體的水壓試驗應按《容規》中95,96,97中2,3,4,6款和98條的規定進行。
5.2.4 4.4.1條應用內徑千分桿測量。
5.2.5 4.4.2條應用細鋼絲和鋼板尺在筒體素線上測量。
5.2.6 4.4.3條應用鋼卷尺測量。
5.2.7 4.4.4條應用墊塊和深度尺測量。
5.2.8 4.4.6.1條應用樣板測量。
5.2.9 4.4.6.3條應用鋼卷尺測量周長,再換算成直徑。
5.2.10 4.4.6.4條應用內徑千分尺測量。
5.3 總裝配部分
5.3.1 4.5.2條應用鋼板尺測量。
5.3.2 4.5.3,4.5.4條應用鋼卷尺和鋼板尺測量。
5.3.3 4.5.5條應由胎具保證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產品應逐臺進行檢驗
6.2.2 檢驗項目
應對4.3.2,4.3.3,4.4.2,4.4.4,4.4.5,4.4.6.1,4.5.2~4.5.4,4.6條進行檢驗,均應符合該條規定。
6.3 型式檢驗
6.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式生產后,每累積生產100 臺時;
d. 產品停產五年恢復生產時。
6.3.2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全部技術要求。
6.3.3 在該批產品中抽取10%,且不少于一臺進行檢驗。
6.3.4 檢驗項目應全部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應在設備明顯部位裝訂產品銘牌,銘牌內容包括:
a. 制造單位名稱;
b. 產品名稱;
c. 產品型號;
d. 產品規格;
e. 容器類別;
f. 制造許可證編號;
g. 監檢標記;
h. 設計壓力(加熱體、殼體);
1. 設計溫度(加熱體、殼體);
j. 產品編號;
k. 設備總重;
l. 制造日期。
7.1.2 非出口產品還應在產品銘牌右側焊上一個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座。
7.2 包裝、運輸
7.2.1 包裝和運輸應符合JB/T2536的規定,如訂貨合同上另有規定時,則應符合合同規定。
7.2.2 隨機文件應包括產品說明書、合格證明書、裝箱單。
7.3 貯存
設備在貯存中應防止本體、零部件、管接頭和安全附件等被磕碰、損壞和銹蝕。
標簽:
相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