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聚氯乙烯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聚氯乙烯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分為三級,電石法聚氯乙烯一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領先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乙烯法聚氯乙烯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本標準規定了氯堿工業(聚氯乙烯)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指標分成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懸浮法(電石法和乙烯法)生產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的生產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采用二氯乙烷裂解或外購氯乙烯單體生產聚氯乙烯的企業可參照乙烯法。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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