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設計、制造、使用、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JB/T 1375規定的起重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
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84—1996 形狀與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356—1988 漸開線圓柱齒輪 基本齒廓
GB/T 1357—1987 漸開線圓柱齒輪 模數
GB 1495—1979 機動車輛允許噪聲
GB 1589—1989 汽車外廓尺寸限界
GB/T 1800.3—1998 極限與配合 基礎 第3部分:標準公差與基本偏差數值表
GB/T 2348—1993 液壓氣動系統及元件 缸內徑及活塞桿外徑
GB/T 2349—1980 液壓氣動系統及元件 缸活塞行程系列
GB/T 3766—1983 液壓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GB/T 3811—1983 起重機設計規范
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T 6068.2—1985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試驗規范 合格試驗
GB/T 6068.3—1985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試驗規范 穩定性的確定
GB 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 7935—1987 液壓元件 通用技術條件
GB/T 8106—1987 方向控制閥 試驗方法
GB/T 10095—1988 漸開線圓柱齒輪 精度
GB/T 14048.1—1993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總則
GB/T 15052—1994 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標志
GB/T 15622—1995 液壓缸 試驗方法
GB 16710.1—1996 工程機械 噪聲限值
JB/T 1375—1992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分類
JB/T 2300—1999 回轉支承
JB/T 3301—1983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名詞術語
JB/T 4301—1985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標牌
JB/T 4030.3—2000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試驗規范 液壓系統試驗
JB/T 5937—1991 工程機械 灰鐵鑄件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39—1991 工程機械 鑄鋼件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3—1991 工程機械 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4—1991 工程機械 熱處理件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5—1991 工程機械 裝配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6—1991 工程機械 涂裝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95—1992 機電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定
JB 8716—1998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安全規程
JB/T 9737.1—2000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液壓油 固體顆粒污染等級
JB/T 9737.3—2000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液壓油 選擇與更換
JB/T 9739.1—2000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平衡閥
JB/T 9739.2—2000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滑輪
3 一般規定
3. 1 工作條件
3. 1. 1 停機地面應堅實,承壓能力不小于3.5 MPa,整機應水平,作業過程中支撐地面不得下陷。
3. 1. 2 輪胎起重機的輪胎工作壓力應符合輪胎或起重機制造廠規定的氣壓,其誤差為±10 kPa,起重
機作業時所有的輪胎應擺正。汽車起重機打支腿作業時,所有輪胎應離地。
3. 1. 3 環境溫度為–20 ~ +40℃。
3. 1. 4 風速不超過13.8 m/s。
3. 2 制造廠應明確規定起重機的作業區范圍,汽車起重機作業區應包括側方和后方;輪胎起重機作業
區一般應包括側方、后方和前方。如作業的方位區不能符合JB/T 3301中的規定,則應用圖說明。
3. 3 對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機,可按用戶和制造廠的技術協議執行。
4 整機
4. 1 起重機基本參數應符合JB/T 1375的規定。
4. 2 起重機的結構、機構、電氣的設計應符合GB/T 3811 的規定。
4. 3 起重機采用的部件、總成,必須為經裝機試驗合格的產品。
4. 4 起重機整機穩定性應符合GB/T 6068.3的規定。
4. 5 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的要求和表示方法應符合JB/T 4031的規定。
4. 6 起重機安全裝置的設置和調試應符合JB 8716的要求。
4 . 7 起重機的發動機和液壓泵的最高工作轉速必須按設計要求限定,其值不得超過液壓泵的額定轉
速。用油門限速的,油門踏板必須帶有可調節的限位裝置。
4 . 8 起重機的平均起升速度和空載回轉速度不得低于設計值。
4. 9 起重機支腿的橫向跨距和縱向跨距對公稱尺寸的偏差值不得大于1%。
4. 10 使用支腿作業的起重機,起吊各節臂長的最大額定起重量時,在相應幅度下進行回轉,任何活
動支腿不得松動。
4. 11 制造廠應明確規定是否具有帶載伸縮和帶載行走能力。
4. 12 起重量大于16 t的起重機應裝有副臂。
4. 13 上車操縱室應位于起重機的左側。
4. 14 駕駛室與操縱室應寬敞、視野良好。操縱室的內部寬度不小于700 mm,高度不小于1400 mm,
前窗應配置刮水器和遮陽板,門窗應開關方便、固定可靠。上車操縱室的門全開位置時應有鎖定裝置,
門應有鎖。
駕駛室與操縱室要求有良好的密封、保溫、通風散熱和防雨性能,地板應防滑,座椅應舒適可調。
4 . 1 5 起重機作業時,操縱室內操縱臺和座椅處的垂直方向振動加速度和水平方向振動加速度均不
大于0.2 g。
4. 16 汽車起重機的接近角不小于16°,汽車起重機的離去角不小于10°。
4. 17 起重機的爬坡度不小于20%。
4. 18 汽車起重機行駛狀態的外廓尺寸應不超過表1 規定的數值。其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2/3。對
于三軸底盤,若二、三軸為雙后軸,其軸距應按第一軸至雙后軸中心線的距離計算;若一、二軸為雙
轉向軸,其軸距應按第一、三軸的軸距計算。自重和軸負荷不得超過設計值的3%。
表 1
汽車起重機行駛狀態總質量 t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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