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磷肥國家標準
作者: 2013年07月18日 來源: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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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標準是對GB/T10510—89《硝酸磷肥》的修訂。本版與前版的主要差異是:根據我國磷礦資源的實際狀況和現有硝酸磷肥的生產條件對硝酸磷肥一等品和合格品的有效磷含量、粒度和顆粒平均抗壓碎力等指標進行了調整。
前 言
本標準是對GB/T 10510—89《硝酸磷肥》的修訂。
本版與前版的主要差異是:根據我國磷礦資源的實際狀況和現有硝酸磷肥的生產條件對硝酸磷肥一等品和合格品的有效磷含量、粒度和顆粒平均抗壓碎力等指標進行了調整。
本標準中優等品達到國外同類產品水平。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10510—89。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化學工業部上?;ぱ芯吭骸⑸轿骰蕪S;參加起草單位:開封化肥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一、張家宏、楊曉霞、周勞鎖、喬春莉。
本標準于1989年首次發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硝酸磷肥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主要以硝酸分解磷礦后加工制得的氮磷比約為2:1的氮磷復合肥料。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0 — 89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 — 86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 — 92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eqv ISO 3696:1987)
GB 8569 — 97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neq ISO 2206:1972)
GB/T 8571 —88復混肥料 實驗室樣品制備
GB/T 10511 — 89硝酸磷肥中總氮含量的測定,蒸餾后測定法(neqISO 5315:1984)
GB/T 10512 —89硝酸磷肥中磷含量的測定 磷鉬酸喹啉重量法(neqISO6598:1985)
GB/T 10513 —89 硝酸磷肥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eqv ISO760:1978
GB/T 10514 — 89 硝酸磷肥中游離水含量測定 真空烘箱法(neq TOVT 14870:1977)
GB/T 10515 — 89硝酸磷肥粒度測定
GB/T 10516 — 89硝酸磷肥平均抗壓強度測定
3.要求
3.1 外觀:淺灰色或乳白色顆粒。
3.2 硝酸磷肥應符合表1的技術要求
表1 硝酸磷肥的技術要求
項目 指標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總氮(N)含量,% ≥ 27.0 26.0 25.0
有效磷(以P2O5計)含量,% ≥ 13.5 11.0 10.0
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70 55 40
水分(游離水),% ≤ 0.6 1.0 1.2
粒度(1.00-4.00mm),% ≥ 95 85 80
顆粒平均抗壓碎力(2.00-2.80mm),N ≥ 50 40 30
4.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中規定的三級水。
同一根系項目有兩種測定方法時,以方法一為仲裁分析法。
4.1試樣
按GB/T 8571規定的方法制備。
4.2總氮含量測定
按GB/T10511規定的方法進行。
4.3有效磷含量和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測定
按GB/T10512規定的方法進行。
4.4水分(游離水)含量測定
按GB/T10513和GB/T10514的規定的方法進行。
4.5粒度測定
按GB/T10515規定的方法進行。
4.6顆粒平均抗壓碎力測定
按GB/T10516規定的方法進行。
5.檢驗規則
5.1硝酸磷肥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檢部門按本標準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產品均附有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產品名稱、等級、凈重、批號或生產日期和本標準編號。
5.2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質量檢驗,
5.3硝酸磷肥產品按批檢驗,以每班產量為一批。
5.4袋裝硝酸磷肥按GB/T6678-86 6.6條規定確定采樣單元數。采樣時,將采樣器沿袋的最長對角線插入至料層深度的四分之三處采樣。每袋采樣量不少于100g,每批采樣總量不少于2kg,用分樣器或四分法將樣品縮分至1000g,分別盛于兩只清潔、干燥并具有密閉蓋的大口瓶中,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采樣者姓名。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保存一個月備查。
5.5生產線成品采樣,每隔2h采樣均勻樣一次,每次采樣量約0.5kg,每班采樣量不少于2kg,其余處理方法同5.4。
5.6采用GB/T1250中規定的\'修約值比較法\'判定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
5.7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時,應再選兩倍量的單元采樣復檢。復檢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硝酸磷肥為不合格產品。
5.8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需仲裁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仲裁。仲裁時按本標準規定進行。
6.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6.1硝酸磷肥包裝袋上應有牢固清晰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商標、N-P2O5養分含量、本標準編號和凈重。
6.2硝酸磷肥的包裝按GB 8569規定進行,每袋凈重為(50±0.5)kg、(40±0.4)kg、(25±0.25)kg、(10±0.1)kg,每批產品的每袋平均凈重不少于50.0kg、40.0kg、或25.0kg。
6.3 硝酸磷肥的貯存和運輸過程應防潮、防曬、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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