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0月8日公告2013年第64號關于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64號 關于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到期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64號
【發布日期】2013-10-08
2009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即該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4月9日起延長5年,于2014年4月9日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4月9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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