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玉環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玉環市楚門鎮朝陽路的某閥門配件企業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未報批環評,建有廢氣處理設施未驗收,未建其他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紅沖生產。
經調查,該企業于2023年8月搬遷至楚門鎮朝陽路,2023年9月份開始安裝設備及電線,主要生產設備有10臺沖床及5臺液壓機,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紅沖廢氣煙塵。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21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普法園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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