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的特種設備是: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由于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因而進口至國內的特種設備,需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要求取得許可,并按《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如實向海關申報并驗核監管證件。
案例回放:某企業需要進口一批壓力管道用安全閥和單向閥,企業通過查閱《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2年第151號),發現安全閥屬于“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類別,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由于該企業不具備制造許可,故無法進口。那么問題來了,企業認為單向閥不在此類貨物內,那是否可以進口呢?
我們查閱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無論是否為安全閥,只要是符合一定技術參數的壓力管道管子、壓力管道閥門就屬于壓力管道元件制造項下產品,被納入制造單位許可制度管理。
那么符合哪些技術參數的閥門在進口時需要向海關申報“430-境外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設備類別(品種) |
許可參數級別(除緊急切斷閥外同品種A級覆蓋B級) | |
A級 |
B級 | |
安全閥 |
1.公稱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0 MPa且公稱通徑大于或者等于100mm的安全閥; 2.公稱壓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設計溫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101℃的安全閥 |
其他安全閥 |
緊急切斷閥 |
用于移動式壓力容器上的緊急切斷閥 |
其他緊急切斷閥 |
壓力管道閥門(金屬閥門) |
A1:公稱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300mm的金屬閥門 A2: 公稱壓力大于4.0MPa且設計溫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101℃的金屬閥門 |
公稱壓力大于4.0MPa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其他金屬閥門。 |
因此,針對上述案例,符合上述技術指標的閥門,進口時需要向海關申報“430-境外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不在上述技術參數之列的閥門,無需申報。
2021年1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其中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類產品的監管要求做了調整,涉及到壓力管道閥門的調整見下表:
設備類別 |
需通過型式試驗的設備品種(產品) |
壓力管道閥門 |
金屬閥門(公稱壓力小于或者等于4.0MPa) 非金屬閥門 |
由此可見,上述案例中的金屬閥門如在今年6月1日(含)之后進口的,需要按照技術參數區分,并在進口時按需向海關申報“430-境外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者“429-進口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
案例總結:
6月1日起,對特種設備監管力度加強,原來不需要提供《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的產品進口時,也需要提供相關許可證件了。企業需特別予以重視,趁早規劃,在進口時準確提供監管證件,為應對聯網核查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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