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制定出臺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以強化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
這十條規定是: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并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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