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海陽核電廠經驗反饋專項檢查報告》,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海陽核電廠經驗反饋專項檢查報告》的函
山東核電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2年8月29日至31日對你公司海陽核電廠開展了經驗反饋專項檢查。
現將檢查報告印發給你公司,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報送我局和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國家核安全局
2022年9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海陽核電廠經驗反饋專項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山東核電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2年8月29日至31日
一、檢查目的
檢查海陽核電廠經驗反饋體系的建立情況及運轉有效性,核查海陽核電廠對國家核安全局經驗反饋發文的處理與落實情況。
二、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二)《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及配套指南;
(三)《核動力廠調試和運行安全規定》及相關導則;
(四)《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及相關導則;
(五)《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及相關導則;
(六)《關于開展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經驗反饋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國核安發〔2022〕35號);
(七)國家核安全局審查認可或批準的其他文件。
三、檢查活動
2022年8月29日至31日,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名單見附件1)對海陽核電廠開展了經驗反饋專項檢查。
檢查采用聽取匯報、報告審查、人員訪談、查閱文件、觀察經驗反饋活動和現場勘察等方式進行。山東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名單見附件2)參加了檢查。營運單位在檢查中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內容
(一)運行經驗反饋體系建立情況及運轉有效性
檢查組聽取了營運單位運行經驗反饋管理工作匯報、檢查了《運行經驗大綱》和《糾正行動大綱》等經驗反饋程序、現場觀察了2號機汽輪機軸承潤滑油低壓跳機試驗工前會,并按照核電廠運行經驗反饋工作流程分別對營運單位經驗反饋體系的組織機構、管理程序、經驗反饋信息系統、經驗反饋人員的資質和授權、信息識別和收集、篩選和分級、調查和分析、趨勢分析、糾正行動、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文件記錄等多方面內容進行了檢查。
(二)國家核安全局經驗反饋發文處理與落實情況
檢查組核查了營運單位針對國家核安全局經驗反饋發文的處理與落實情況,重點核查了對國核安函〔2019〕56號、國核安函〔2021〕77號、國核安函〔2021〕94號、國核安函〔2022〕1號和核電函〔2021〕6號發文的經驗反饋相關工作情況,并對發文相關的部分糾正行動改造項目進行了現場踏勘。
五、檢查發現問題
本次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對國家核安全局經驗反饋通告中個別管理要求未落實到位,部分通告未按要求及時反饋。國家核安全局所發的20份經驗反饋通告中,8份通告要求營運單位反饋排查或改進情況,盡管營運單位開展了相關經驗反饋行動,但僅對其中3份正式回文反饋。
(二)經驗反饋相關工作程序存在缺項,部分程序未及時按照新版《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核動力廠調試和運行安全規定》進行修訂。如:《運行經驗篩選導則》《糾正行動大綱工作導則》未將其他相關工業和網絡安全信息納入經驗反饋范圍,經驗反饋體系有效性評估缺少支持程序等。
(三)部分經驗反饋工作程序未嚴格執行。如:經驗反饋相關人員的資質培訓和授權實際未按《糾正行動管理體系人員培訓與授權》程序實施,部分人員授權超期;部分業務處室未按照《糾正行動大綱工作導則》的要求開展經驗反饋趨勢分析。
(四)對部分特定外部反饋信息的糾正行動等級設置不合理,糾正行動關閉、修改管理不完善。如:個別糾正行動等級與狀態報告篩選等級不匹配,糾正行動開發的批準層級與修改、關閉的批準層級不一致。
六、檢查結論和管理要求
通過檢查,檢查組認為營運單位針對海陽核電廠建立了經驗反饋體系,相關經驗反饋工作開展總體有序,但在體系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依照程序執行等方面存在弱項。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對營運單位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應進一步重視經驗反饋相關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核安全局管理要求。對要求營運單位反饋卻未回復的5份通告,在收到本檢查報告后的一周內以正式函件反饋國家核安全局。
(二)應參照現行有效法規和導則,對海陽核電廠經驗反饋相關工作程序進行對照梳理和適應性修改。應補充經驗反饋體系相關程序缺項,并結合實際工作情況進一步增強相關程序的可操作性。
(三)經驗反饋工作的執行應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確保經驗反饋體系實施有據、運轉有效。
(四)應加強對經驗反饋糾正行動修改和關閉的管理,優化和完善內部審批機制。對于國家核安全局經驗反饋信息通告相關的糾正行動,應合理確定行動級別,并將相關糾正行動的修改和關閉有關情況報送國家核安全局。
營運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落實上述管理要求,并在收到本報告后1個月內將整改計劃書面報送國家核安全局,在所有整改工作完成后將最終整改報告報送國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