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昨天公布《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明確嚴禁企業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規定要求,企業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新建化工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必須經過正規設計、必須裝備自動監控系統及必要的安全儀表系統,周邊距離不足和城區內的化工企業要搬遷進入化工園區。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并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
規定還明確,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嚴格管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有效預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徑和基礎性、長效性措施。
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此外,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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