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術服務公司與某閥門生產公司,為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竟用簽訂《閥門代理銷售協議》來掩人耳目。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結了此起惡意串通謀求中標的合同糾紛,終審認定案涉協議無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3日,某技術服務公司與某閥門生產公司簽訂《閥門代理銷售協議》約定,技術服務公司正在參與某石油化工公司的閥門采購招標項目,因技術服務公司不是閥門生產公司,不具有投標資質,故以閥門生產公司的名義投標、簽訂合同,技術服務公司負責招投標的具體運作。中標后,閥門生產公司要把貨款中的加成部分支付給技術服務公司,禁止閥門生產公司繞過技術服務公司直接與石油化工公司簽訂買賣合同。
翌日,石油化工公司向閥門生產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要求閥門生產公司一周內簽訂總額近600萬元的總合同。石油化工公司先行與閥門生產公司簽訂了一筆2萬余元的小合同,但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技術服務公司與閥門生產公司因閥門產品由誰墊付生產成本產生爭議,導致閥門生產公司最終未簽署中標的總合同。一審判決 后技術服務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解除《閥門代理銷售協議》,并要求閥門生產公司賠償投標期間支出的6.7萬余元公關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代理銷售協議》合法有效,確認協議解除,但技術服務公司公關費用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技術服務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審判決 二中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認可閥門生產公司根本不認識石油化工公司,閥門生產公司之所以能中標,都是技術服務公司運作的結果。
承辦法官了解到,閥門生產公司中標的項目系石油化工公司的20萬噸/年丁辛醇項目閥門框架協同采購項目;丁辛醇是重要的基本有機化工原料,是無色透明、易燃的油狀液體,具有特殊氣味,丁辛醇的生產和存儲過程中一旦發生泄露,容易引發燃燒、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將對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閥門產品質量對于丁辛醇項目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為準確界定合同效力,承辦法官深入研讀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條,查閱理論書籍和案例,并與北京區、市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執法部門相關人員多次溝通,聽取行政監管部門意見,力求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均得到有力支撐。在此基礎上,合議庭經過反復研究,最終認定,技術服務公司和閥門生產公司雙方名義上是產品代理銷售關系,實際上是雙方相互配合,以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爭取銷售閥門產品的市場交易機會并分享利益。當事人作為市場經營者的上述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國家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涉《代理銷售協議》應為無效。據此,二中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技術服務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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