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集團公司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專題會要求,按照“產業有長遠規劃、項目有政策支持、市場有穩定需求、結合石化資源發展”加氫站發展的四大原則,調動各市公司加氫站項目發展工作積極性,福建石油于日前出臺《加氫站項目發展專項獎勵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的獎項設置,涵蓋在營加油站增加加氫功能項目、儲備土地建設加油加氫合建站項目、定向土地掛拍及盤活土地項目、特殊商業場景合作項目等四個方面加氫站建設項目。在保證建設、運營手續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完成建設投營加油加氫合建站項目的,每站給予15—50萬元不等的獎勵。此外,對公開競拍土地建設加油加氫合建站或加氫站項目、收購或租賃加油加氫合建站或加氫站項目等發展模式則暫不做規定,年底考核時另行明確。
《辦法》明確要求,各市公司加氫站項目須爭取獲得當地政府建站補貼和運營補貼,并納入當地新能源補貼目錄。對獲得足額補貼的,將按基本標準1.5倍獎勵;對獲得部分補貼的,將按比例扣減直至基本標準0.5倍獎勵;對未爭取到相應補貼的,將按基本標準0.5倍獎勵。
項目投營后,日均銷量未達到200kg/天的,按基本標準0.8倍獎勵;日均銷量超過200kg/天(含)的,按基本標準獎勵;日均銷量超過500kg/天(含)、且內含報酬率達到3%的,按基本標準1.2倍獎勵;日均銷量超過500kg/天(含)、且內含報酬率超過6%的,按基本標準1.5倍獎勵。對于合資合作模式建設項目,按照我方所占股比折算獎勵。
在已有加氫站建設規劃地區,未完成省公司下達年度發展目標的,每少1個項目扣減10萬元;地方政府尚未有加氫站建設規劃或氫能產業尚未啟動發展的市,確實不合適發展加氫站項目的,則不予扣減。遇其他特殊情況發展的項目,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再酌情獎勵。
《辦法》還規定,對于發生施工防疫控制問題、安全事故、質量事故、違法違紀事件、上報數據弄虛作假的,將取消所有獎勵資格。
(林曉春)
標簽:加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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