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近些天,刑法頻繁上熱搜,其中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調整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但作為一個儀器人,小編還注意到刑法中對環境監測相關事宜也做出了規定,也就是說自2021年3月1日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實施起,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將被定刑。
眾所周知,環境監測數據是國家和地方決策的依據,是環評的依據,也是環保督察、環保執法的依據,還能夠為環境司法提供證據,因此環境監測真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即使是在政策高壓下,環保在線監控報告數據作假以及環保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等問題仍然泛濫。
面對這樣的問題,生態環境部于今年4月份就透露:將借助刑法修正契機,推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入刑。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文件表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此外,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下是具體規定: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入刑,表明了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打擊污染環境行為和環境檢測數據造假將有法可依。同時,我們也希望“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能落到實處,真正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作用,為我國環境保護事業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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