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已經將走航監測作為VOCs管控重要手段,但走航監測還存在一系列問題,包括有:定量數據無法用作污染物超標判定依據;走航監測實施方案不一致,難以實現執法口徑統一;同一型號不同設備之間數據一致性尚待驗證,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大范圍的污染時空分布等。
為了先進的監測技術能有效準確地服務于科研與管理,以實現準確溯源、聯合執法,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起草編制了《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技術規范》。
據悉,《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技術規范》的制訂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實現長三角區域標準統一。為確保標準符合適用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原則,起草組還引用了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759《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010《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規范性文件。
閱讀標準征求意見稿后可知,本文件規定了利用走航監測技術測定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結合地理位置信息顯示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空間分布的方法原理、儀器性能要求、監測實施方法及質量控制方法。
標準中顯示,如在走航監測發現高值點位時可開展定點監測與蘇瑪罐采樣,并利用手持風向風速儀輔助判斷污染擴散來源;針對光化學污染監測的,可配備常規污染監測設備,與走航監測的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綜合分析;針對環境執法、應急監測的,可配備便攜式GC-MS,準確判斷污染物的種類與濃度,并對走航監測數據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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