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常用VOCs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將其定義為在常溫狀態下,沸點為50℃至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而在我國,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 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
通常情況下,揮發性有機物多分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簡稱NMHCs)、含氧有機化合物、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幾大類。近年來,科技不斷發展,污染物的排放也越來越多。資料顯示,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
除此之外,VOCs還參與大氣環境中臭氧和二次氣溶膠的形成,對區域性大氣臭氧污染具有重要影響。此類污染物多具有令人不適的氣味,對人的生產生活具有較大危害。因此做好環境保護措施就顯得十分重要。
在此背景下,中華環保聯合會近日印發了團體標準《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一廠一策編制技術指南》(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旨在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規范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適用于指導工業企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編制 VOCs 綜合治理一廠一策時,應以生產管理合法合規、VOCs 達標排放和滿足區域減排要求為基本目標,以源頭減排、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全過程管控為路徑,綜合考量經濟成本、環境效益、減排效果等因素,重點提升企業污染治理水平,提出有效的 VOCs 綜合治理措施。
具體而言,是指通過改變原輔材料、調整生產工藝、升級生產
裝備等技術減少VOCs產生的源頭減排措施、通過加強組織生產管理、強化廢氣收集等手段減少VOCs無組織排放的過程控制措施、通過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減少VOCs有組織排放的末端治理措施等。
另一方面,征求意見稿還表明VOCs 控制及排放現狀調查時可采用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實地踏勘、資料收集、檢測評估等,并提 供現場照片、管理制度文件、臺賬記錄和監測報告等佐證材料。相關企業應根據VOCs產生及排放現狀,結合國家和地方政策要求,分析并明確各環節VOCs綜合治理目標。
相關資料下載:團體標準《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一廠一策編制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