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劑量計是在某一時間段對聲壓積分而測定噪聲暴露并顯示為評判標準聲暴露或法定聲暴露限值的百分數的噪聲測量儀器。它通常由測量傳聲器、前置放大器、信號處理器和顯示器所組成。其中信號處理器包括具有A頻率計權的放大器、平方裝置、積分裝置、閾電路(可能有)以及自鎖過載指示器等。通常情況下,噪聲劑量計無需指數時間計權,但也有一些采用了S或F時間計權。
日前,全國聲學計量技術委員會已完成《噪聲劑量計》檢定規程,現面對大眾發布征求意見稿。依據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本規程內容包括引言、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性能要求、通用技術要求、計量器具控制以及附錄等內容。
本規程規定了一個性能等級的噪聲劑量計的計量特性要求,此性能等級與符合GB/T 15952 要求的個人聲暴露計相當。在A計權聲壓級范圍為80 dB~130dB、標稱頻率范圍為63 Hz~8 kHz時,該性能等級與符合GB/T 3785.1要求的2級積分平均聲級計相當。
該文件還將此版與JJG 655—1990《噪聲劑量計》做了比較。主要技術變化如下:擴展了適用范圍,適用于常用各種評判標準聲級和交換率的噪聲劑量計;增加了“術語和計量單位”;取消了噪聲劑量計的分級;更改了計量性能要求,刪除了“固有噪聲”、“檢波器特性”和“積分器特性”,增加了“對短持續信號的響應”和“自鎖過載指示器”;更改了對頻率計權的要求;增加了“通用技術要求”;更改了檢定環境條件和參考環境條件;更改了對計量標準和主要配套設備的要求;增加了使用中檢查的要求和試驗方法;更改了檢定方法;增加了數值修約的要求;修改了檢定證書的格式,增加了檢定結果通知書的格式;增加了“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示例”。
文件指出,噪聲劑量計的檢定環境條件為:空氣溫度:(23±3)℃;相對濕度:(30~90)%;靜壓:(83~103)kPa。倘若檢測實驗室所處位置的靜壓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需對聲信號試驗項目的檢定數據進行修正。若無可用的修正數據,在靜壓高于80 kPa 小于97 kPa時,檢測實驗室應在不大于3 kHz的頻率上附加0.09 dB的標準不確定度,在大于3 kHz的頻率上附加0.14 dB 的標準不確定度。
除此之外,如有適當的自由場修正值可用,噪聲劑量計的 A 聲級頻率計權的檢定也可采用多頻聲 校準器法、比較耦合器法、靜電激勵法或電信號試驗法。
《噪聲劑量計》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