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2019年國家計量技術法規文件制定/修訂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由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負責修訂JJG 176—2005《聲校準器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段為10月20日至11月20日。
《聲校準器》(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有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計量單位、概述、計量性能要求、通用技術要求、計量器具控制等,適用于LS(實驗室標準)級、1級和2級聲校準器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
據悉,聲校準器是一種以規定的配置(例如帶與不帶保護柵)耦合到規定型號的傳聲器上時,能在一個或多個規定頻率上產生一個或多個已知的聲壓級的裝置。有些聲校準器產生的聲壓級可能與靜壓有關。該儀器主要有兩種用途,包括:1.測定規定型號的傳聲器在規定配置時的電聲聲壓靈敏度;2.檢查和調整聲測量裝置或系統的總靈敏度。
計量性能的一般要求有:1.制造商為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傳聲器而提供的適配器應視為聲校準器的組成部分,不應因使用適配器而改變聲校準器的性能級別;2.聲校準器可以在一個或多個頻率上產生一個或多個聲壓級,同一聲校準器產生的多個頻率和(或)多個聲壓級均應符合相同性能級別的要求;3.除標識為LS/M和1/M的聲校準器允許靜壓修正之外,不應為了符合相應級別要求,而對任何環境條件加以修正;4.聲校準器與傳聲器耦合并接通電源后,聲壓級和頻率達到穩定所需的流逝時間不應超過30s。聲壓級和頻率應在至少70s的時段內保持穩定。
另外,標準規定:聲校準器產生的聲壓級與相應的規定聲壓級之差的絕對值不應超過表1給出的適用接受限。在60s的工作時段內,聲校準器產生的聲壓級的最大級或最小級與平均級之差的絕對值均不應超過表2給出的適用接受限。
計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計量標準器和主要配套設備有實驗室標準傳聲器、工作標準傳聲器、聲校準器、測量放大器、聲頻信號發生器、前置放大器、交直流電壓表、失真度測量儀、數字頻率計、氣壓計、溫度計、濕度計。聲校準器的檢定環境條件為:靜壓:80 kPa~105 kPa;空氣溫度:20 ℃~26 ℃;相對濕度:25 %~90 %;環境噪聲聲壓級至少比待測標稱聲壓級低30 dB。
聲校準器的檢定項目參見下表5所示:
以上規程代替JJG 176-2005《聲校準器》。與JJG 176-2005相比,最主要的技術變化是更改了合格判定規則,由“測得的偏差的絕對值,包括測量不確定度不應超過適用的允差”,更改為“測得的偏差的絕對值不應超過適用接受限,且實際的測量不確定度不應超過相應的最大允許測量不確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