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臭氧分析(自動監測)儀主要應用于醫療、制藥、食品加工業、水產養殖、化妝品及日常等生活領域中臭氧消毒后水中殘留臭氧濃度的測定。根據測量原理可分為分光光度法臭氧分析儀和電極法兩大類。根據使用場合可分為實驗室臭氧分析儀和在線臭氧自動監測儀。
水質臭氧分析(自動監測)儀校準系統結構示意圖如下圖所示:
分光光度法水質臭氧分析儀由光源、單色器、樣品室、檢測器、數據處理單元和化學試劑組成。儀器部分結構如下圖1所示:
電極法水質臭氧分析儀,主要由電極、控制器和顯示單元組成,根據安裝方式的不同,有時還配有流通池。儀器原理結構如下圖2所示:
近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2020 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由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為主等單位承擔了《水質臭氧分析(自動監測)儀校準規范》的制定工作,目前該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等文件現已完成。為了使上述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能廣泛適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國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15日。
《水質臭氧分析(自動監測)儀校準規范》的主要內容有范圍、術語和定義、概述、計量性能、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等,適用于分光光度法和電極法兩大原理的水質臭氧分析儀的校準,規范校準量程上限為2.00mg/L。其他原理、量程的儀器也可以參照該規范執行。
儀器的計量特性如下表1所示:
儀器在校準過程中需要考慮的環境條件有室內環境溫度(15~35)℃,校準過程中溫度變化不超過±5℃;相對濕度≤85%;大氣壓(80~106)kPa;供電電壓(220±22)V,供電頻率(50±1)Hz。校準用標準及其他設備有水質臭氧分析儀校準系統、標準紫外分光光度計、流量測試系統。
最后關于儀器的復校時間間隔,標準明確:送檢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分析儀的復校時間間隔一般為1年。在相鄰兩次校準期間,如果對儀器檢測數據有懷疑或水質臭氧(自動監測)儀更換主要部件及修理后應對分析儀重新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