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了《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對《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修訂要求,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結構和內容與相應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國際建議和國際文件的結構和內容一致,便于我國積極采用國際建議,與國際接軌。
此次文件的修訂依然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技術工作導則第2部分《國際建議與國際文件的起草與表述規則》(DIRECTIVES FOR THE TECHNICAL WORK,Part2:Guide to the drafting and presentation OIML 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and Documents (OIML B 6-2 Edition 2019(E)),同時也引用了JJF 1001-2011中的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GB/T 1.1-2009中的標準化工作導則、GB 3102.1中的空間和時間的量和單位、GB/T 14691中的技術制圖字體、GB/T 15834中的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5-1995中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GB/T 20001.1 標準編寫規則的第1部分等內容來編制此規則。
根據文件,此次編程由封面、扉頁、目錄、引言、范圍、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計量單位、儀器類別說明、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計量控制、檢定程序和檢定報告格式、強制性附錄、資料性附錄等部分組成。其中強制性附錄是規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制性附錄可包括:需要統一和特殊要求的檢定記錄格式、檢定證書內頁格式、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及其他表格、推薦的檢定方法、有關程序或圖表以及相關的參考數據等。強制性附錄應按規程中所提及的先后次序排列。強制性附錄應在規程中或在該附錄開頭部分加以明確說明。
本次修訂將“儀器類別說明”替代了“概述”,使得更加明確此部份內容為被檢儀器的被檢量、儀器結構、原理等的描述,且應與相應型評大綱中對儀器結構的描述一致(如果有)。目的是辨識儀器的關鍵部件,以區別于其他儀器;原版中“術語和計量單位”也變成“術語和定義”及“計量單位”兩個章,同時增加定義: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首次檢定、后續檢定、監督檢查、國際計量規范、采用、等同采用及修改采用等定義,便于本規則的理解和使用。(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