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來,上海冠龍冠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冠龍)以打造成為一個世界知名的閥門制造品牌為愿景,不斷提升產品的質量和客戶的服務水準,才在給、排水閥門領域奠定了不可撼動的地位。所謂名聲卓著者必有仿之者,不少商家乃至企業都意圖通過商標侵權、產品假冒來混淆用戶,走捷徑謀取高額利潤。
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天津冠龍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判令其在經營活動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龍”字號的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冠龍”字樣,并賠償上海冠龍經濟損失六十五萬元。
案件回顧
本案被告天津冠龍閥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冠龍)成立于2007年,位于天津市津南區,公司經營范圍為閥門的制造、加工、銷售等。被告除了經營范圍與原告主營業務非常接近之外,還處心積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原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焦點
01、注冊名稱惡意攀附
雖然原告注冊“冠龍”商標的時間晚于被告公司注冊成立的時間,但是被告作為同行業的競爭者,其仍在原告企業名稱登記之后,亦將“冠龍”作為企業字號登記并使用,故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及攀附原告已有商譽的故意。
02、注冊商標圖形惡意攀附
被告還于2016年在國際分類第6類和第7類類目里面注冊了“K”圖形的商標,高度模仿原告2000年就申請注冊的在國際分類類目中第6類1433282號和第7類1442343號“K”圖形商標。
03、中標廠商非品牌權利人
被告打著“冠龍”的字號在進行招投標業務,而中標的“冠龍”,卻顯示為被告天津冠龍,而非真正的冠龍品牌權利人——上海冠龍閥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見,被告使用“冠龍”企業名稱事實上已經造成眾多用戶混淆,誤認為被告天津冠龍才是“冠龍”品牌的持有人。
冠龍維權
原告上海冠龍多年來積累的品牌為被告利用,不僅損害了原告的相關權益和商譽,也給信賴“冠龍”品牌的用戶帶來了難以彌補的損失。
1---2019年上訴
2019年6月,原告向被告天津冠龍所在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月法院立案。
2---2020年5月一審宣判
歷時14個月,2020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決。認定被告天津冠龍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判令其在經營活動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龍”字號的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冠龍”字樣,并賠償上海冠龍經濟損失六十五萬元。
3---2020年8月終審宣判
2020年6月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后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同年8月,天津高院終審判決,駁回天津冠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終以上海冠龍的勝訴告結,雖然賠償的金額法院只是部分支持,但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冠龍”字號的企業名稱,才是真正從源頭上制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關鍵所在,這讓我們更加堅定了維權的決心。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