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工業指的是生產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纖維材料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種材料單元,施加(或不施加)膠黏劑和其他添加劑,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業企業。主要包括生產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等產品的工業企業。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人造板產業在國家改革開放中獲得了大的發展機遇,國內人造板產業已經形成以大型企業為龍頭、中小型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格局, 初步建立起以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傳統產品為主導的生產體系,技術裝備優良,產品規格齊全,銷售市場成熟,基本能夠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及國際市場需求,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
然而人造板工業在生產發展過程中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不容忽視。目前,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數量龐大,但以中小規模居多,很多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不在重點排污單位范圍內,尚未開展自行監測及監測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為落實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有關材料印送給有關單位,請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8月15日前反饋至生態環境部。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該項新標準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的監測。另外,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HJ 820執行。
標準規定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為: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 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和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關于監測方案的制定,標準指出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執行:
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執行: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執行: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風機、削片機、刨片機、熱壓機、裁剪機等機械設備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和監測頻次按照表4執行,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在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方面,標準明確:無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和環境空氣開展監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參照 HJ 2.3、HJ 91.1、HJ/T 91、HJ 442 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環境空氣監測的排污單位,可參照 HJ 2.2、 HJ 194 要求設置監測點位。
除上述要求外,其他要求有:1.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2.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3.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
更多詳情請點擊以下附件: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征求意見稿)》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