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浙江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環境風險管控,減少重金屬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電鍍工藝、污染治理技術和管理水平進步,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了DB33/ 2260-2020 《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強制性地方標準。該項標準自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標準強制要求太湖流域地區現有和新建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業集聚區外列入入園清單的現有電鍍排污單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 21900-2008《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該項新標準規定了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 18871的規定。
新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區域劃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實施時限、標準限值、間接排放要求這幾個方面的內容。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見下表:
污染物監測要求包括:1.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2.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985、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3.對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等。
水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以上新標準主要由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起草,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更多詳情請點擊以下附件:
《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26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