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粵府〔2018〕128號),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管,推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技術規范》(試行)。
該項新的技術規范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管理、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適用于廣東省轄區內安裝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測量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系統。
非甲烷總烴連續排放監測系統是連續監測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設備,簡稱 NMHC-CEMS。固定污染源NMHC-CEMS由NMHC監測單元、廢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新技術規范要求:NMHC-CEMS 應當實現測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廢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同時計算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可支持打印)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形成相關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等功能。
監測站房要求有:1.監測站房的基礎荷載強度應≥2000kg/m2。若站房內僅放置單臺機柜,面積原則上應≥3×4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儀表的,每增加一臺機柜,站房面積應至少增加4m2。站房空間高度應≥2.8m,站房建在標高≥0m處。2.監測站房內應安裝空調和采暖設備,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30℃,相對濕度應≤60%,空調應具備來電自動重啟功能,站房內應安裝排風扇或其他通風設施。3.監測站房內配電功率能夠滿足儀表實際要求,單臺機柜配電功率不少于 8kW,至少預留三孔插座5個、穩壓電源1個、UPS電源1個等。
安裝要求為:原則上要求一個排氣筒安裝一套系統。若一個固定污染源排氣先通過多個煙道或管道后進入該固定污染源的總排氣管,應將NMHC-CEMS安裝在總排氣管上,不得只在其中一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NMHC-CEMS,但允許在每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NMHC-CEMS。
技術指標調試檢測的一般要求有:1.調試檢測前,NMHC-CEMS 連續運行時間應不少于168h。2.系統連續運行168h后可進入調試檢測階段,調試檢測周期為72h。 調試檢測期間,不允許計劃外的檢修和調節儀器。3.如果因 NMHC-CEMS 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調試檢測中斷,應在上述因素恢復正常后,重新開始為期72h的調試檢測。4.進行相對準確度檢測時,生產設施應達到最大生產能力50%以上。
NMHC-CEMS 驗收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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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技術規范》(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