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止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部決定制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該標準征求有關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20年7月24日前反饋至生態環境部。
該項新標準規定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運行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應急管理要求,適用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過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建廠選址、工程建設與建成后的運行管理、環境監測工作,以及開展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另外,儲能類、 消費類等其他類型的廢鋰離子電池,以及鋰離子電池生產廢料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也可參照該項標準執行。
標準提出的總體要求有:1.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2.從事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貯存、拆解、焙燒、破碎、 分選、材料回收等活動,必須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環境保護設施。3.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場地應按功能劃分區域,各功能區應有明顯的界限和標識,處理場地應與生活管理區域分隔或建有圍墻。4.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等。
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包括工藝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末端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其中,工藝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包括拆解;焙燒、破碎、分選;材料回收這幾個方面;末端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包括廢氣污染控制、廢水污染控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噪聲污染控制。
環境應急管理要求包括:1.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建立環境應急預案, 并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2.環境應急預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貯存過程中發生環境事故時的環境應急預案;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設施、設備發生故障、事故時的環境應急預案。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如下表所示: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環境監測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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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