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資源短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城市用地功能調整,大量污染企業外遷,留下大量農藥、化工等高風險工業污染場地急需修復。目前我國場地修復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但相應的土壤修復及風險管控的相關標準還相對缺乏,難于科學、系統、規范地指導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工作。
2016 年,國務院發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要求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土十條”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因此,針對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農藥類、多環芳烴類有機物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原位熱脫附技術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然而,當前國內尚無原位熱脫附相關的技術規范,各修復企業在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過程中存在處理技術不適宜、處理過程不規范、二次污染風險高等問題。因此,制修訂相關的技術標準勢在必行。
近日,為貫徹《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污染場地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了《污染土壤修復工程技術規范 原位熱脫附(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25日。
上述新技術規范規定了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調試、運行與維護等的技術要求,適用于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可作為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及維護的參考依據。
據了解,原位熱脫附技術(例如電阻加熱、熱傳導、蒸汽注入加熱、熱空氣加熱等)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復領域的應用發展很快。該技術對于存在污染源或非水相液體的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具有修復更迅速、更徹底的優勢,適用于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多氯聯苯、二噁英等污染物的治理。
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的總體要求包括:1.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需遵循綠色修復的理念,避免能源浪費;2.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3.原位熱脫附處理后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應滿足場地修復目標的要求;4.修復工程應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具備針對性和有效性。修復工藝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原則,并考慮節能、安全、操作簡便。修復工程應與修復工藝水平相適應等。
原位熱脫附技術工藝流程圖如下所示:
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包括熱傳導加熱技術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電阻加熱技術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蒸汽強化抽提技術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三個方面,一般要求有:1.主要工藝設備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6.3的要求。2.當治理具有腐蝕性污染物時,管道、風機、閥門等應滿足相關防腐要求。3.爆炸性氣體環境使用的加熱設備,使用單位根據危險場所分類正確選擇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應符合 GB 3836.1 及GB 3836.15的規定。
以上技術規范在制修訂的過程中引用參考了《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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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修復工程技術規范 原位熱脫附(征求意見稿)》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