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鎮人口數量的快速增長以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污水的產生量和處理需求顯著增加,而城市建設用地日益緊張,城鎮污水處理廠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也在壓縮;而隨著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需求也越來越高,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硫化氫和氨等惡臭氣體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日益引起關注。因此,通過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行業標準,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深化惡臭治理,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的影響迫在眉睫。
近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控制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解決惡臭擾民問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提升公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同時引導城鎮污水處理廠提升綠色化生產水平,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10日。
《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運行管理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該項新標準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此外,標準還適用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標準指出,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執行表1的規定,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執行表2的規定。
此外,在運行管理方面,標準還要求:1.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設施等產生惡臭污染物的車間和設施,應采取密閉和廢氣收集措施,廢氣經處理后達標排放。若二沉池不能密閉,應采取局部廢氣收集處理等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污染,確保達標排放。2.污泥及柵渣的裝卸、輸送、儲存、處理等均應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污泥運輸環節應采取密閉措施;遺撒污泥應及時清理。3.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實施廢氣密閉收集的車間或構筑物門窗、檢查口應處于關閉狀態,不得隨意開啟。
在監測方面,一般要求包括:1.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HJ 978 、HJ 1083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2.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DB11/ 1195的規定設置廢氣采樣口和采樣平臺,并滿足GB/T 16157、HJ/T 397和DB11/T 1484規定的采樣條件。
關于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標準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應按照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執行。
最后,在監督方面,標準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或不符合標準的行為,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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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