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放療行業發展迅速,各省、市甚至部分縣(區)級醫院已建設或正在籌建放療科。放射治療具有照射劑量大、放射治療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高等特點。為了規范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選址、布局與分區,加強放射治療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與防護,做好放射性廢物處置和輻射監測工作,切實落實放射治療機構輻射安全與防護主體責任,保障放射治療醫務人員、公眾及環境的輻射安全,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準則。
近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范醫療機構放射治療工作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放射治療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征求意見稿)》。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印送給有關單位,請專家學者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反饋至生態環境部,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
《放射治療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放射治療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包括選址、布局與分區、放射治療工作場所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安全操作、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監測等要求,適用于醫療機構放射治療(不含粒子植入治療、硼中子俘獲治療)相關活動中的職業人員和公眾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
新標準的主要內容框架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選址、布局與分區,放射治療場所輻射安全與防護,輻射安全與防護操作要求,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監測等。
其中,總則規定:醫療機構應對放射治療活動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全面負責,實現保護從事放射治療相關職業人員、公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的目標;從事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輻射安全與防護大綱,制定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醫療機構在規劃、設計、建設放射治療工作場所和開展放射治療活動的過程中,應遵循輻射實踐正當性、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職業人員和公眾照射劑量限值,力求放射治療活動涉及的職業人員和公眾受照劑量處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在選址、布局與分區方面,標準指出:放射治療場所的選址應充分考慮對周邊環境的輻射影響,不得設置在民居和商住兩用的建筑物內部。放射治療場所宜單獨選址、集中建設,或設置在多層建筑物的底層的一端,避開兒科病房、產房及人員流動性大的門診大廳、收費處或院內商業活動區域。此外,標準還強調放射治療場所應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治療室(含迷路)應設置為控制區,與控制區相鄰的、不需要采取專門防護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但需要采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區域劃定為監督區。
在放射性廢物管理方面,標準要求:醫療機構應遵循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減少放射性廢物產生;對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按核素的種類、活度、半衰期、理化性質等方式分類收集處理。而質子/重離子加速器、直線加速器等治療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如回旋加速器、準直器、束流阻止器等組成部件被活化后,更換或退役時,應作為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理,拆卸后先放進屏蔽容器或固廢暫存間衰變暫存, 最終送交當地城市放射性廢物庫或有資質單位收貯。
關于輻射監測,標準指出:應根據使用放射治療設備種類、能量和使用方式配備相應的輻射監測設備,對輻射工作場所的周圍劑量當量率(X-γ輻射周圍劑量當量率、中子輻射周圍劑量當量率等)進行監測,質子/重離子加速器治療裝置還應考慮對拆卸后的活化靶件或固體廢物的 X-γ輻射周圍劑量當量率、 表面沾污進行監測。
上述新標準在制修訂的過程中引用參考了《GB 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Z 121-2017 后裝γ源近距離放射防護要求》、《GBZ 168-2005 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 126-2011 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T 257-2014 移動式電子加速器術中放射治療的放射防護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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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療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征求意見稿)》
《放射治療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