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能力和作用,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和達標排放,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近日,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 號)的規定,標準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和技術研究成果,并結合浙江經驗,制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
該項新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并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嚴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樣與檢測等,適用于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其中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GB/T 31962。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等涉及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可參照該項新標準執行。
在基本規定方面,標準指出,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規劃區域內排水戶污水,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可行性,科學規劃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此外,現有集中處理設施有能力時和集中處理設施新(改、擴)建時,應充分考慮集中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污水。
在水質控制方面,標準指出:排水戶污水水質常規性指標包括 pH 值、SS、CODCr、氨氮、總氮、總磷、水溫、色度等8項,其中餐飲類廢水應增加動植物油指標的檢測,食品腌制類污水應增加全鹽量指標的檢測,洗滌類污水應增加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檢測;水質指標最高濃度限值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在取樣與檢測方面,包括取樣、水量測定、水質檢測三方面。其中,取樣要求包括:1.排水戶污水應在生產經營污水排放口取樣;2.進水應在集中處理設施調節池取樣;3.采樣頻率和采樣方式根據排水戶污水類別和排水量而定;4.水樣的采集、保存等應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國家或地方有關監測技術規范。
水質指標檢測方法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標準。其他檢測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可采用:
以上標準在制修訂的過程中引用參考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694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 3196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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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