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日機裝(上海)實業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0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056號
當事人:日機裝(上海)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江蘇路369號24C、D室
法定代表人:若林洋司(WAKABAYASHI YOJI)
海關代碼:3105942256
當事人委托上海宏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年29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票,其中,第1項申報為壓力傳感器18個,商品編號為9026209090,總價CIF17164.62歐元;第2項申報為血泵轉子3個,商品編號為8413910000,總價CIF2905.53歐元,報關單號224420181001173148。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進口壓力傳感器43個、血泵轉子9個,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少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235614元;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40361.0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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