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10月29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對《石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號)、《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號)進行了修訂,編制了《石墨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玻璃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若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前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石墨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適用于現有以及新建和改擴建的石墨采選及加工項目,是鼓勵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該項規范條件中明確規定,石墨包括晶質石墨(也稱鱗片石墨)、隱晶質石墨(也稱微晶石墨、土狀石墨)采選產品,以及高純石墨、可膨脹石墨、柔性石墨、球形石墨、粉體石墨烯(以天然石墨為原料)等加工產品。
為保護性開發和高效利用石墨資源,優化產業結構,推動技術創新,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規范條件要求石墨行業發展應立足國內需求,優化存量,推進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強戰略資源保護。新建和擴建石墨選礦項目應與淘汰落后相結合,鼓勵在資源富集地和產業優勢區發展石墨深加工產業。
《玻璃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適用于玻璃纖維原料球、玻璃纖維紗、玻璃纖維制品企業,是鼓勵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規范條件中對玻璃纖維行業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做了嚴格的限定:1.企業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清潔生產,配備除塵、脫硫、脫硝、廢水回收處理、廢絲回收處理等環保設施;2.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二級及以上;3.玻璃纖維紗浸潤劑廢液應進行回收處理后循環利用,外排污水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所在地相關環境要求;4.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廢絲均應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進行處置。
以上兩項規范條件對于加快石墨、玻璃纖維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希望業內的專家學者積極提出修改意見,推動規范條件早日出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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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玻璃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