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江蘇省金湖縣法院裁定一起環境違法的強制執行案件,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因環境違法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查處,但該公司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被當地法院強制執行,罰款10萬元,加處罰10萬元,合計20萬元。
經法院審查查明,因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款行為,金湖縣環境保護局于2019年2月14日告知了對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金湖縣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款第二項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金環罰字[201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罰款100000元。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9年3月3日向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送達。因金湖縣環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該企業已經關閉,但未履行罰款義務,金湖縣環境保護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認為,金湖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金環罰字[201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百六十條之規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罰款100000元及加處罰款100000元,合計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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