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進排污許可制度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和《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結合不同行業環境影響特點,生態環境部起草了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郵箱:lian.jun@mee.gov.cn。
淀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
制造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設計產能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原料由淀粉變更為谷類、薯類或豆類。
4.因輔料或產品改變新增工藝設備,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HJ 860.2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水體改為農田,或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水處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日處理規模500噸及以上的城鄉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性質:
1.城鄉污水處理廠變更為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變更為城鄉污水處理廠。
規模:
2.污水設計日處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進水變化導致排放廢水污染物種類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或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廢氣處理設施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
8.HJ 97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或以上。
9.污泥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肥料(氮肥除外)制造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磷酸(濕法)、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過磷酸鈣、重過磷酸鈣、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等主要磷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硫酸鉀鎂肥等主要鉀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學方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摻混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機肥和微生物肥料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單一品種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設地點:
5.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6.新增主要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產品品種。
7.磷酸(濕法)生產工藝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變為二水法。
8.復混肥(復合肥)生產工藝由物理摻混方法(團粒型、熔體型、摻混型)變為化學方法(料漿法)。
9.肥料產品品種發生變化,或某種產品的主要生產單元工藝發生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燃料發生變化(燃料由煤改為天然氣除外),導致新增污染物種類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11.HJ 864.2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3.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4.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鎂、鈦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高鈦渣、四氯化鈦)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鎂冶煉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鈦冶煉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爐(槽)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變化,鎂冶煉外供燃氣方案變更為自產方案,自產煤氣工藝發生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生產鎳、鈷、錫、銻、汞金屬的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鎳、鈷、錫、銻原生冶煉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含鎳、鈷、錫、銻等金屬廢物處置能力增加10%及以上。
3.汞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建設地點:
4.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廠區范圍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5.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對應的冶煉爐窯爐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燃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