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儀器網 政策標準】我國農村大多數公共設施建設比較落后,農村住戶對水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大量生活污水以及畜禽養殖污水、家庭作坊式小型企業污水等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直接排放池塘、溝渠、湖泊、水庫、江河,導致農村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現行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和限制數據,目前的城鎮排放標準并不適用于農村。因此,有必要出臺專門針對吉林省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近日,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長春工程學院、吉林省中實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吉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形成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在全省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可積極參與,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饋具體的修改意見或建議。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該項標準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由于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排放量存在較大差異,對污水處理設施設計、運行要求不同,排水對水環境影響不同,從而管理要求也會有所不同。畜禽養殖廢水屬于高濃度有機廢水,排放量較大,需單獨處理。因此,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
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相應的標準分級,各級標準適用情況參見下表:
各級標準水污染物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水污染監測分析方法參見下表:
關于標準的監督與實施,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吉林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區域,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實際需求,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
更多詳情請參見以下附件: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