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重點針對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后,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保證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性。為便于使用,《名錄》修訂保持了結構的連續性。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危險廢物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于1998年首次印發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016 年版《名錄》)。
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2016 年版《名錄》對部分危險廢物產生源和危險物質采用了較為寬泛的定義,導致將部分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納入其中,造成部分行業(如表面處理行業等)固體廢物屬性爭議較大,急需進行調整。
(二)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各地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已經將《名錄》作為管理名錄或者危險廢物分類名錄使用。部分危險廢物存在歸類不清的問題,影響了各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工作。
(三)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2016年版《名錄》推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危險廢物納入豁免管理清單;在豁免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社會反響較好,進一步擴大豁免管理范圍的需求增大。
本次修訂內容包括:正文內容由 9 條修改為 7 條。.修訂了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中新增7種危險廢物、刪減7種危險廢物、合并減少8種危險廢物。修訂了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新增13種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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