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我們常常會提及一個詞:節能減排,即節約資源能源,減少廢棄物和污染排放。在如今的環境保衛戰中,“減排”依舊被頻頻提起。
在我們的環境中,一旦一種有害物質出現,就很難被徹底消除,如重金屬。要有效避免這些污染物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最好就是減少,甚至是杜絕污染物排放。但就目前而言,許多行業都無法做到真正的清潔生產,因此對企業進行污染排放監控就顯得十分重要。
為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研究起草了《關于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2019年9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該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在2019年9月20日向生態環境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知》一共十三條,對需要登記排污許可的單位、排污許可登記截止時間和有效時限、單位基本情況變更、違規懲罰、管理單位等做了規定。
《通知》指出,對于那些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實行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范圍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且實施登記管理排污單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
以《分類名錄》為基準,實施時限為2017年、2018年的已發證行業,現有排污單位應當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記;實施時限為2019年、2020年的行業,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實施時限內完成登記;實施時限后投入生產運營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完成登記。所有排污單位在完成登記后,要及時落實各項環保要求。
為了方便管理,同時也方便企業操作,排污許可的造作都可通過網絡完成。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排污信息登記表后,就會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排污許可登記表及登記回執。而那些已納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排污單位,可直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修改、確認相關信息,完成排污許可登記。而對于那些沒有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單位,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責令其限期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
排污許可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編號生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滿前二十日內排污單位需在辦理排污許可登記延續,否則登記自動失效。
排污許可證制度規定了排污單位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許排放的污染物方向,進行排污許可登記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對重點區域和污染源單位的主要污染物進行定量管理,從而減少污染物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為環境保護事業做出貢獻。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附件: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